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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中四班法制宣传:拒绝打架斗殴(顾玲南)
发布时间:2024-09-30   点击:   来源:原创   作者:顾玲南

  幼儿园是孩子们快乐成长的地方,校园安全牵动着老师和家长的心。为进一步规范幼儿行为,保障幼儿身心健康,建设平安和谐幼儿园,彩虹幼儿园中四班开展“拒绝打架斗殴”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。

  一、打架斗殴犯什么罪?

  (1)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,属于“侵犯人身权利”犯罪,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,涉嫌“故意伤害罪”;

  (2)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,属于“扰乱公共秩序”犯罪,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、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,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;

  (3)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,属于“扰乱公共秩序”犯罪,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,涉嫌“聚众斗殴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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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

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
  (1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
  (2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
  (3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
  三、打架斗殴的刑事处罚

  如果情节严重,造成严重后果,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以聚众斗殴罪处罚。看情节轻重,如果造成轻伤以上,就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  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:

  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。”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,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,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,情节明显较轻,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,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,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,应具有惩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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